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
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
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:(一)对涉及群众生产、生活等切身利益
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,庸懒无为、效率
低下,造成不良影响;(二)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、推诿
扯皮,损害党群、干群关系;(三)对待群众态度恶劣、简单粗暴,
造成不良影响;(四)弄虚作假,欺上瞒下,损害群众利益;(五)
其他不作为、乱作为、慢作为、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。
第一百二十七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
时,能救而不救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
务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
第一百二十八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、政务、厂务、村(居)
务等,侵犯群众知情权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重的,
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
党察看处分。
4.违反工作纪律方面
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,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
影响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
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
予开除党籍处分:(一)热衷于搞舆论造势、浮在表面;(二)单纯
以会议贯彻会议、以文件落实文件,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;(三)
脱离实际,不作深入调查研究,搞随意决策、机械执行;(四)违反
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;(五)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
层加码、过度留痕,增加基层工作负担;(六)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、